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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亏损的确认与弥补

编辑:石家庄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02-10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会计核算的税前利润额加、减诸如上述因素的影响额,再减去以前年度依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亏损额后的余额,但“亏损”额只允许在以后的5个年度内弥补,超过5个年度不能再继续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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