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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存续分立账务处理

编辑:石家庄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12-20

答:会计处理原则 1、分立方在分立中确认取得的被分立方的资产、负债,仅限于被分立方账面上原已确 认的资产和负债,分立中不产生新的资产和负债。

2、分立方在分立中取得的被分立方各项资产、负债,应维持其在被分立方的原账面价 值不变, 分立方在公司分立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不应因该项分立而改记其账面价值。 从最终 控制方的角度来看,该项交易或事项仅是其原本已经控制的资产、负债空间位置的转移,原 则上不应影响所涉及资产、负债的计价基础变化。

3、分立方以分立中取得各项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调整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分立 方应当以分立前原资产、 负债的账面价值入账, 转入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转入的负债的账面价 值差额,作为股东投入,增加所有者权益。增加所有者权益时,按协议约定的股份数(即发 行股份的总面值)增加股本,其余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滥价或股本溢价) 。

4、被分立方以分立中转出的资产、负债的净额,调整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不反映资 产、负债的处置损益,不影响分立当期利润表。被分立方应当以转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转出 的负债的账面价值差额,调整所有者权益。 在调整被分立方的所有者权益时, 如果存在注销股本的 (分立协议约定换出股份的总面 值) , 应首先调整股本, 再调整资本公积 (资本滥价或股本溢价) , 资本公积余额不足冲减的, 应冲减留存收益

一般性税务处理

如果不符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分立应当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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