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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处在筹建期对应的费用如何入账

编辑:石家庄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12-20

答:工业企业在首次执行日的开办费余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应在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内全部确认为“管理费用”。企业筹建期间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应注意的是,在新准则下,企业筹建期间的开办费用在实际发生时应直接计入“管理费用”,而不是原企业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企业筹建期间的开办费用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企业在筹建期间

筹建期不列入开办费范围的支出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相关人工费用。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我国政府还规定,中外合资进行谈判时,要求外商洽谈业务所发生的招待费用不得列作企业开办费,由提出邀请的企业负担。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不得列作开办费。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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